来源: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04 点击:2605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 确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我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4号,以下简称《通报》)和省安全监管局等5部门出台的《青海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安监〔2015〕179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8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突出问题导向,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制度,全面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达到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得到确认、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安全监管台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的目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等工贸八大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企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其类型主要包括: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人防地下商业街)、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具体涉及有限空间内容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见附件4)。
三、整治重点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法规标准,认真组织对有限空间数量、部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管控,全面排查整治以下2个方面18项内容。
(一)企业基础管理。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有限空间辨识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情况。
6.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7.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8.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完好情况。
9.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报备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10.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
(二)作业现场管理。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先审批后作业)。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
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的(如一氧化碳、
硫化氢等)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
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四、阶段划分及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部署,从4月份起至10月底结束,按照安排部署、调查摸底,自查自改、整改落实,宣传教育、组织培训,督查检查、巩固提高的方法步骤,采取企业自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督查检查、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4月底)
1.各地区结合去年专项整治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4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处。
2.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本辖区涉及八大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认真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摸清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监管职责。
(二)自查自纠、整改落实阶段。(5-8月份)
1.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对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讲清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增强各级抓好工作落实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2.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 1993—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及本方案规定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做到“一隐患一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本单位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落实情况整理汇总备查。
(三)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阶段(6月份)
1.通过“现场会诊、课堂教学、企业观摩、会议动员”四位一体方式,开展示范性专题培训或案例剖析式执法检查,切实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技术人员、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的能力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适时组织专题教育培训。
2.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工贸安全”微信公众号等易于传播和互动的新媒体,开展安全知识普及、事故警示教育;协调有关专家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常识,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四)督查检查、巩固提高阶段。(9-10月份)
1.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附件2)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面督导企业排查隐患,督促整改、跟踪问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缔关闭。
2.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复查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完善举措,切实督促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汇总整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建立健全巩固落实的长效机制。
3.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属地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和统计报表上报等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方案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 1993—2011)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学习宣贯和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手机短信、“工贸安全微信公众号”等传媒介质广泛宣传,强化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严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属地监管部门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警示震慑作用。
四要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督促企业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排查工作,弄清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详实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 1993—2011)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企业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地区请于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处。
联系人:王建军 电话:6138729 613520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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