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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631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2-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针对近段时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白酒及配制酒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材质要求

白酒及配制酒生产企业用于储运酒类产品的容器、管道不得使用塑料材质制成。已使用的,各分局应立即督促相关企业更换为不锈钢等不含塑化剂的材质;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企业一经使用,即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二、关于出厂检验项目的有关要求

1.针对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酸价的食品生产企业,若按标准规定应配备自动电位仪,则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已获证企业最迟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各分局应结合市局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核实相关企业设备到位情况。

2.白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甲醇指标的出厂检验,原则上按标准规定配备气相色谱仪,确实无能力配备的,也必须配备甲醇快速检测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配备甲醇快速检测设备。新办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未配备的,分局不得登记;已登记的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最迟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

3.以下出厂检验项目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蜂蜜中羟甲基糠醛(按标准规定须配备液相色谱仪)。

4.针对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但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无此检验项目的情形,在总局和市局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将此检验项目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三、关于卤花生、泡椒花生归类的有关要求

201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分类单元发证。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收费,按照主导产品申证的原则,考虑工艺相似的因素,原有部分企业生产的卤花生、泡椒花生归入酱腌菜发证。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已有多项标准涉及花生及花生制品,食品生产许可也由品种发证改为一企一证,根据总局相关答复精神,现将卤花生、泡椒花生统一归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发证,原卤花生、泡椒花生按酱腌菜发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或变更时,一律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申报。

四、关于枸杞子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以及原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答复精神,我局之前未将干制枸杞子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畴。为切实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实现“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有机统一,结合我市实际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规定(已将枸杞子列入果实类代用茶),现将干制枸杞子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畴。自即日起,企业可申请干制枸杞子生产许可,现生产干制枸杞子的企业最迟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获得食品生产许可。

五、关于企业原辅料进货查验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另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我市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综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所指“许可证”,即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如为实施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或获得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关于企业搬迁和延续的有关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跨区县搬迁且营业执照为正常变更的,生产许可重新赋号,原生产许可编号在企业搬迁获得新的生产许可后即行失效。

2.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若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书面通知相关分局加强监管,在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允许上述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之内重新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3个月后仍未申请延续的,将按规定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注销、补办的有关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注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若另行新办营业执照,应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生产许可注销,应向所在区县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受理后按正常生产许可程序报送,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见附件1);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3.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补办的,应向所在区县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受理后按正常生产许可程序报送,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八、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事检验工作的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担任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不得担任检验人员。

各区县分局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各单位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本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本通知要求与市局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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