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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更新时间:2020-06-01 点击:1299

发布单位: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 2020-05-29
失效/废止日期: 2025-05-29
发布文号:湘工信节能〔2020〕93号
实施日期: 2020-05-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工信局:

《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8日

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做好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工信部《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设计产品",又称为"绿色产品",是指符合生态设计理念和评价要求的产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第四条 设立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标准库(以下简称"标准库"),对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应依据标准库内的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工作,是指依据相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

第六条 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七条 绿色设计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设计产品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设计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设计产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和评价报告的审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条 设立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的入选方式为自行申报或单位推荐,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项评审后确认。

第十一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党性修养;

(二)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履行专家职责、提出评价意见;

(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5年以上同相应产品对应的行业管理经验;

(四)在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支撑工作时所需的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产生,每次技术评审、审定等工作抽取的专家不能少于5名,人数为单数,至少应包括资源、能源、环保以及对应的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应遵守保密规则和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由湖南省工业通信业节能监察中心负责。

第三章 标准库管理

第十五条 标准库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已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的国家、行业及湖南省地方标准直接进入标准库;鼓励社会组织制定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团体标准,已由国家工信部认可并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团体标准直接纳入标准库,其他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团体标准经评审后,符合入库要求的纳入标准库。

第十七条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的团体标准入库程序如下:

(一)计划入库的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在标准立项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入库备案表"见附件1);

(二)专家委员会根据报备信息,结合全国团体标准制标情况等信息给出制标意见;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制标意见,结合省内产业状况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方向确定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入库计划;

(四)列入入库计划的绿色设计评价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发布并复审完成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和标准文本("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入库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

(六)专家委员会定期对申请入库的团体标准进行审查,根据GB/T32161的基本要求结合产业实际情况给出审查结果;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把符合要求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团体标准纳入标准库。

第十八条 标准库实施动态管理,已纳入标准库的标准由专家委员会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审查结果定期更新标准库。

第四章 评价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自愿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

(四)产品符合相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的企业可自行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报告》(大纲见附件3),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的生产规模及产量,产品的工艺技术介绍,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指标、要求符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完成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后,符合绿色设计产品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绿色设计产品名称,评价标准及标准号,评价机构名称),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予以确认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企业产品不符合绿色设计产品要求的,在公示期内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明确给出不符合的具体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绿色设计产品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及时进行再评价。绿色设计产品生产企业若发生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更新等重大调整,也应及时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进行再评价的绿色设计产品须对上一评价周期内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绿色设计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填写《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再评价报告表》(见附件4),再评价报告表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布再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绿色设计产品生产企业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对绿色设计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自行要求取消其绿色设计产品称号,或评价周期期满后未按规定进行再评价或再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设计产品资格。

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绿色设计产品资格:

(一)被依法终止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且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四)不能继续达到绿色设计产品要求的;

(五)发生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更新等重大调整未及时进行再评价的。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绿色设计产品资格的产品,三年内不得重新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绿色设计产品生产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

第三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名称、取消或撤销资格的绿色设计产品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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