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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06-02 点击:1160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05-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林函护字〔2020〕50号
实施日期: 2020-05-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现印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请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加强领导支持,并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支持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是推进禁食野生动物重大举措的重要后续工作,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各地要以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为前提,对列入禁食范围、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指南》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多部门协调推进,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考虑到需要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多,特别是局部区域在养野生动物数量很大、涉及面广,特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周密部署实施

各地要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技术指南》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科学评估后由基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律不得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擅自放生、灭杀或遗弃。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实际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把握好工作节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妥善处置过渡期,在补偿工作未到位、非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做好工作衔接,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养殖户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相结合,尽可能发挥其现有养殖设施的作用,减少损失;坚持实事求是,对《技术指南》在实际工作中不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进行科学调整和完善,对异地实施放归自然或合理调配的活动及时进行跨区域协调,帮助基层稳妥推进各类处置工作。

三、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慎用无害化处置措施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是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的首要原则,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对暂时不具备放归自然条件或难以短期内进行跨区域调配的,应先行移交收容或委托代养,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放归自然或调配。对确不属于上述情形且存在疫病风险的伤病个体等,经确认后方可实施无害化处理,尽可能减少野生动物种群损失。

四、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过程中,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对组织开展放归自然和收容救护等工作情况,可适当加强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保护在养野生动物进展;对公众出现的误解或猜疑,要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引导,广泛争取理解和认同;要特别关注通过网络舆论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造谣生事、误导炒作等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为调研掌握各地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展,我局各派出机构将于近期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调查摸清底数、研究拟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进展情况,我局将适时派出调研督导组,对重点省或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进行抽查,确保各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形,对久拖不决、违规操作等导致矛盾纠纷,以及造成生态危害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禁食野生动物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

特此函告,请予大力支持。

附件: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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