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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0-31 点击:879

发布单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0-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卫食品发〔2020〕10号
实施日期: 2020-10-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委综合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制定地方标准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地方标准的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下设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承担地方标准具体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第四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 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安徽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每年年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定(修订)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等)、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七条 秘书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再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调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审评意见,召开秘书长会议,确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立项并公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依据,参考相关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标准起草单位对起草的标准文本负总责,对于公布的标准协助做好宣贯、咨询解答、跟踪评价以及修订意见搜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同时应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条 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书面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使用单位以及科研院校、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方面意见,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申请审查的公文、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有关检验或验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报送秘书处。报送时相关材料应当由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起草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牵头单位、延期或终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经秘书处同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查、发布、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核;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评;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省卫生健康委征求部门、行业等的意见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从专业委员会抽取9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议审评,并推荐产生专家组组长,必要时可邀请专业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参加审评。会议提出专家审评意见,形成审评纪要,审评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评情况、审评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

    审评结论以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原则通过审评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正式通过审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未通过审评的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审查决定修改后再审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七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34”、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S34/×××(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

    第五章  跟踪评价、修订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技术内容需作调整时,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组织专家审评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发布。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责成起草单位修改,报送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修订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

    地方标准废止的,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送有关废止地方标准的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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