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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12-10 点击:477

发布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1-1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巴防指通告〔2021〕26号
实施日期: 2021-12-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阻断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寄递、贮存、加工、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各级冷链食品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的查验和监督检查。

二、凡从巴彦淖尔市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在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备案,严格查验索取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溯源二维码)和落实“五全六专”(采样全覆盖、样本全检测、货物全消杀、信息全追溯、人员全管理,出入库专用通道、专库储存、专柜销售、作业专工具、销售专台账、专职人员)疫情防控要求。

三、凡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以及与进口冷链食品混装运输的其他食品,在入库前,一律要经当地卫健部门核酸检测,做到“一批次一检测”。对外包装实行“每件消毒”,未经消毒的食品不得入库。对储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场所、冷库、器具以及餐饮服务场所实行“每日消毒”,外部环境每周核酸检测一次。建立消毒登记台账,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四、对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车辆、冷藏箱实行“一作业一消毒”,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货物包装直接接触产品;运输企业和承运人要对运输进口货物的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承运货物流向的全程详细记录,登记好承运货物来源、装卸货物时间、承运车辆牌照型号及司乘人员、发货人、收货人等信息,不得承运无“三证一码”和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所有货物在入市第一站点要进行外包装核酸检测、集中消毒和信息登记,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对所有进入巴彦淖尔市的冷链食品邮件快件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消杀,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打开邮件快件外包装;对运输接驳车辆、生产作业环境全面消毒消杀。寄递企业在收寄时要严格把关,无论是协议客户还是零散客户,都必须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如遇到寄递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提供“三证一码”的,一律不得收寄。

六、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应实行出入库专用通道、专库储存、专柜销售、作业专工具,防止交叉污染。对全市所有冷库现有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要全面进行清查,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种类、数量、购进日期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全覆盖进行核酸检测。未经检测取得阴性报告的一律不得销售、使用。

七、批发、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要入驻“蒙冷链”追溯平台,建立销售台账,详细登记购买者姓名、联系方式、食品名称、数量、日期等信息。

八、全市所有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储存、运输、搬运、销售等环节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台账,详细登记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经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凡储存、运输、搬运、销售等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人员,必须着工服、工帽,戴口罩、手套,勤消毒,自觉做好各项个人防护。

九、各级冷链食品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加大联合督查检查和联合惩戒力度。对不配合、违反本通告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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