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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3-03-30 点击:73

发布单位: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3-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全程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本通告所称农产品,特指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

五、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并开具合格证。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按规定落实农产品入场查验合格证要求,对无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批发市场销售。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农产品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九、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合格证开具的指导服务,夯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带证农产品加大监测力度,压实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虚假开具等行为。

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要求,开展常态化全覆盖检查。

十一、各级教育部门应要求学校食堂采购中查验合格证,确保校园餐饮安全。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有关农产品生产、销售、采购者不按规定开具或者查验合格证违法行为的,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532-12345)。

特此通告。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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